知法则安 第九期
时间:2024/6/3 11:34:21


 

第九期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释义(四)

 

编制单位:市国投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办、法务审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权力及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具备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三同时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高危建设项目各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要求】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要求】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消防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保护】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投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 【发包、出租要求】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求】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三十六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条文释义: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一、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教器、火设备以及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备有的是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需要与这些装备配合使用;有的则是能够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独立发挥作用。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标准化管理是生产经营活动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标准化法规定,工业产品的安全要求及其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的安全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根据关于标准的要求,本条规定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各个环节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实践中,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在16名矿工集体中毒身亡的事故中,主要原因就是该矿的机电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设顶值偏大,失去过流保护作用,造成机电硐室中变压器烧坏起火,使几千米正在安装的皮带化为灰烬,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中毒事故。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需要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要实现管理目的,就要通过制定标准,使生产经营单位有章可循。实际上,安全设备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监管部门对每个环节都进行具体的监管是不实际的,通过制定标准,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来开展有关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除本法外,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标准也作出具体规定。如《煤炭法》第38条规定: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径。比如,煤矿企业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久了,就会出现了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此按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校正。
    除本条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与本法相衔接。如《矿山安全法》第1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1也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为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 手证据材料。
    三、对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及数据、信息的规定
    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增加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审议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监督管理上做好安全生产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危险作业罪规定的衔接。为此,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与生产安全存在直接关系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及相关数据、信息,是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出于节省运营成本、逃避监管等方面的考虑,关闭、破坏相关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致使相关设备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和保护功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扩大事故后果。这里所讲的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关闭、破坏后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具有客观现实危险性。篡改、隐瞒、销毁的数据、信息,是与生产安全存在直接关系的设备设施的数据、信息。篡改、隐瞒、销毁这些数据、信息,将影响生产安全,妨碍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规定
    近年来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总结分析该类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总结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和企业成本负担,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关于燃气的范围,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 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房(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关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用来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当工业环境中有可燃气体泄漏或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临界点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就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种类,应当符合实际需求,针对不同可燃气体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如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中规定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也应当保障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及时更新、维修、保养,不得擅自关闭、破坏甚至移除,切实发挥报警装置功能,提前预警燃气泄漏等风险,及时采取有效切断危险源、散人员等防范措施。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义务的,按照本法第9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事故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鸿鹄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1-10-21

处罚事由: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条文释义:

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聚集的场所或设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很有可能对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条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信息共享作出特别规定,旨在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为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法第117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是由危险物品组成的集合体。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险源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危险化学品构成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 2018),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临界量,可以辨识某一危险品的聚集场所或设施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

依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一个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步的措施。比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 资料有:辨识、分级记录: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其他文件、资料。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工具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是指通过监控系统等装置、设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监测、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4.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减少事故损失。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厂周围的居民等。
    三、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备案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为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进行检查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也有利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为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提供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一定时间内, 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关于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些高危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由于管理体制、监控手段等原因,相当部分重大危险源,政府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近些年发生的一些事故, 也反映出通过高新技术加强监管的必要性。《意见》提出,应当构建国家、省、 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整合各方资源,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共用,有助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相关信息系统。
    一、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本条第1 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其中,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严重性的组合。由于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趋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意见》提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二是要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三是要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四是要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等等。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意见》提出,企业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要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此外,本次法律修改还增加了“双报告”制度,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大、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督办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达督办指令或网上公示等。对于某些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核销。对于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重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法美高新气体(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1-05-19

处罚事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95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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